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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王興珍
相 對 人 蔡語柔
謝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均在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再者,依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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