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1172,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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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172號
原 告 郭志益
被 告 瑪力家族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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