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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6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吳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零參拾貳元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佰元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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