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705號
原 告 翁欣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鴻詳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5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並應一併補正以下事項:就本件兩造間之買賣標的物、約定之價金、原告交付買賣標的物予被告簡鴻詳之時間地點等節提出說明並陳報相關事證。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