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小,3777,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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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777號
原 告 許皓喬


訴訟代理人 林尚錡
被 告 林駿霆
訴訟代理人 周翔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9年3月23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雙方約定租期為3年(即自109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押租金為12萬元。

詎被告自110年5月23日起即未給付押租金,嗣後同年6月及7月租金亦未交付,嗣兩造於110年8月19日合意提前終止系爭租約,爰依兩造間之系爭租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不否認自110年5月23日起即未給付租金,及兩造間之系爭租約於110年8月19日提前終止等情,惟原告並未返還被告押金等語置辯。

三、法院之心證: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兩造對話紀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支付命令卷第9至34頁),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

(二)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定有明文。

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兩造就原告自110年5月23日起即未繳納租金、系爭契約於110年8月19日提前終止及原告尚未將被告於承租時所給付之12萬元押租金返還被告等情均不爭執,是原告固得依系爭租約向被告請求自110年5月23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計2月又27日之租金計11萬4,839元(計算式:4萬元(2+27/31)),惟與原告所應返還之押租金12萬元抵銷後,本件原告已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積欠租金。

是被告以原告並未返還押租金為由而拒絕給付,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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