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78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游純明
黃美娟
被 告 呂僑洲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17日宣判,惟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0年7月24日即因他案在押,並於111年1月28日入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