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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
原 告 何牧珉
原告與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僅記載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000元以上及返還新臺幣56元),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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