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簡,1510,202204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奕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毅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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