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簡,1788,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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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7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碧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清滿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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