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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40號
原 告 蔡彥茹
被 告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豐稪實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雅容
被 告 牛月綺
被 告 廖子盈
被 告 廖曼伶
被 告 唐靖棋
被 告 彭薇琳(原名彭宜珊)
被 告 林恩樂(原名林緗晨)
被 告 李宥蓁(原名李慧君)
被 告 邱宸翎
被 告 陳靖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巫星儀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恩沚
被 告 許雅雯
被 告 張珠陽
被 告 唐德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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