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0,重簡,2256,2022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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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徐偉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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