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197,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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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9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書暐
蔡宛芸
被 告 邵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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