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332,20220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
李宜靜
被 告 蔡景隆 住新北市○○區○○里0鄰○○○道○ 段0號六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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