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739,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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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73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陳家昱
被 告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國民現金卡使用,截至民國95年3月7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53,149元及約定利息未為清償,前開債權嗣經原債權人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其為抗辯,自無可採。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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