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1604,2022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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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邱祚斌
被 告 孫世昌

原告與被告孫世昌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世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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