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1666,2022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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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66號
上 訴 人 麥舒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昱霖、潘建國及陳秀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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