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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星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原告並應同時具狀補正坐落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被告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完整姓名,暨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重新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及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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