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272號
原 告 卓瀅瀅
被 告 林奎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以手機登入農漁會行動銀行,誤將新臺幣(下同)2萬元轉入被告所有之帳戶內,爰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等情。
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市○○里00鄰○○路00巷00號,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