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510,202204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1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被 告 何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