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小,535,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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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35號

原 告 一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原告與被告林俊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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