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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賴姵瑜
被 上訴人 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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