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1849,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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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1849號
原 告 陳恊群
被 告 賴炫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4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2日8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成德幼兒園前,見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至該處,即夥同訴外人賴緯德,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鐵棍1支敲擊原告騎乘之上開機車,致系爭車輛之龍頭車殼及車尾車殼毀損,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原告因而支出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4,050元,爰就其中之二分之一即2,025元向被告請求。

被告並於原告經前開成德幼兒園協助,以鐵門隔開兩造後,仍持續以言語辱罵原告,另就前開受辱罵部份,併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以上共計10萬2,025元。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2,0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毀損系爭車輛等情,業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被告並因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前開判決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至第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屬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被告因前揭故意毀損系爭車輛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已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茲就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審酌如下:⒈系爭車輛維修費用2,025元部份: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而依此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查系爭車輛為民國108年9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有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至110年1月12日受損時止,已使用1年3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1年4月計算。

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系爭車輛就零件修理費用為4,050元,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舊後為1,627元(計算式如附表),又原告別無其他工資支出,是原告就系爭車輛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必要修繕費用為1,627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精神慰撫金10萬元部分: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於毀損系爭車輛後仍持續以言語辱罵原告云云,惟此部份之主張並未經前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進行認定,原告復未就此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是原告空言稱受被告辱罵,請求精神慰撫金云云,尚屬無據,礙難准許。

⒊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即為1,627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2月22日(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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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50×0.536=2,17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50-2,171=1,879
第2年折舊值 1,879×0.536×(3/12)=252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79-252=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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