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2084,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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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84號
原 告 聞振容
被 告 芮文婷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 0樓





丁偉豪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被 告 廖紹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指被告3人明知未取得董事潘仁傑、陳永峰、廖蔚菁書面同意,意圖供行使之用簽發及行使偽造喜洋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洋洋公司)101年及102年增資股股票之行為、並指其等有偽造製作109年股東常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等偽造行為犯行,侵害其權利,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等語。

查,被告芮文婷、丁偉豪、廖紹宏3人於本件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中正區、桃園市中壢區,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且均非本院轄區;

又喜洋洋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1、原告所提之上開議事錄地點為臺北市士林區、喜洋洋公司,另原告曾對被告廖紹宏提出告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44號偵辦在案等情,亦有經濟部商業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上開議事錄、被告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544號部分偵查卷宗在卷可稽,可知原告所指被告之犯罪行為地即本件侵權行為地應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

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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