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2158,2022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1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玉婷
被 告 徐添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57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79,996元,及自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9年5月19日向原告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3年,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1計算,如未依約攤還本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計收違約金;

被告再於110年6月25日向原告辦理勞工紓困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同上,詎被告分別自111年7月19日、111年6月25日即未依約繳款。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被告身份證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9頁)。

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申請貸款,尚有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