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2號
原 告 林冠宏 住新北市○○區○○○道0段0號00 樓之0
被 告 陳德源
兼法定代理人 陳先頭
兼法定代理人 黎氏翠柳
被 告 潘宗瑋
兼法定代理人 潘漢榮
兼法定代理人 温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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