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69,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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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9號
原 告 陳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靖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0,000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系爭租賃物之起訴時交易價額,實務上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租乘以一百二十倍計算為18,000元×120=2,160,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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