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1,重簡,75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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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759號
原 告 賴伯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登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51元【計算式:139.36平方公尺(原告請求分割之標的即坐落新北市○○區○○○段0地號土地之面積)×49,5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9/1360(上開土地原告權利範圍)=45,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課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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