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李宥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前言」及「理由」欄中關於「110年度司執助字第73701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0年度司執助字第603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