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3401,2024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紹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112
年度重小字第3401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以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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