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簡,2356,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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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56號
原 告 黃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德廣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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