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簡,2449,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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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49號
原 告 李毓庭
原告與被告張瑋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為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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