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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06號
原 告 許朱慧(住所地詳卷)
被 告 凌澤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被 告 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後之核算金額不一致,應予以確定;
被告尚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戴良華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未經戴良華簽名或蓋章,不生委任效力,應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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