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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榮裕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新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事件,按聲請假扣押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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