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1462,2023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張寬楨


被 告 張竣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873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83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第三項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三、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27,836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某日向不知情之訴外人賴亭妤借用,嗣不知情之訴外人賴亭妤將上開匯入款項提領後轉交被告,被告再轉交詐欺集團成員「傅振育」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金訴字第670、1552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836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

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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