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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達欣間請求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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