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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淑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金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112年度重小字第3053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請求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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