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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正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112年度重小字第3103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為廢棄原判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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