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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174號
原 告 王振懿 送達處所:新竹縣竹東郵政信箱第120號
被 告 勝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至被告指定桃園市○○區○○路000號辦公處所完成被告採購之辦公室設備搬運與組裝,總價新臺幣(下同)3萬元,被告應於組裝完成時付清款項,屢經原告請求付款,迄今仍未付款等情,業據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含傳送完工照片)、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僅具狀聲明異議,並未再提出任何具體答辯及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所得證據認原告主張為可信。
從而,原告依兩造辦公室設備採購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112年1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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