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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1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盧祈翰
被 告 洪綵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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