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3860,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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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860號
原 告 李國祥


被 告 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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