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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蔡季恆
蔡昭琪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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