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小,418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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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80號
原 告 張心瑜
被 告 葉正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2年7月19日11時27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進行網路ATM轉帳,使用其所有之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誤匯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被告所申設之臺灣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上開金額之利益,致原告受有該筆轉帳金額之損害。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0,0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轉帳紀錄及銀行聯絡通話紀錄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為真實,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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