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601號
原 告 方佩雯
被 告 陳詩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給付其訂做客製化童裝之價金並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語,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另依原告所提之網路截圖事證,並無從認定本院為被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