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建簡,73,2024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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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榮耀之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伯一
被 上 訴人 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華平即羿興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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