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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品暘
游芳莉
李育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間請求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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