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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阿童
訴訟代理人 黃富琮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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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世鴻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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