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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095號
原 告 巫淑媛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 告 科達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程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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