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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242號
原 告 劉煒
陳鵬榆 住○○市○○區○○○路0巷00○0號0 樓
被 告 方龍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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