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簡,247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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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76號
原 告 黃博潤

被 告 林學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01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原為朋友,因有金錢糾紛,被告對原告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上,使用公開貼文功能,以暱稱「林柏恩」發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貼文以辱罵原告,復接續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相同方式,發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貼文以辱罵原告,並具體指摘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私德事項,均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上開名譽受侵害部分請求被告應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㈡被告基於恐嚇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貼文中「要在社會上七逃,你還不夠格勒!」等語恫嚇原告,致使原告心生恐懼。

上開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請求被告應賠償慰撫金100,000元。

㈢被告與訴外人李祈震、楊金佑、沈品宏於民國111年4月10日9時10分許,共同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即原告及訴外人即原告配偶葉芳君之住處,由被告踹破玻璃門及毀損2支監視器,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及配偶。

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0,276元。

㈣被告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阿勳」、「小熊」之人,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於111年4月12日4時14分許,前往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2段205巷,由被告丙○○及「小熊」在巷口把風,並推由「阿勳」進入該巷內,持安全帽砸向原告甲○○所管領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擋風玻璃,致該車輛擋風玻璃刮損而不堪使用。

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6,500元。

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0,2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前揭一、㈠、㈣之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涉犯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罪及毀損罪在案(見本院卷第15至2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可知原告確實於上揭時地有遭被告妨害名譽及毀損其所有車輛等情,與原告所述核屬相符。

另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一、㈢之事實,固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然被告對於前揭一、㈢之事實於刑事偵查訊問時並不爭執,且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一、㈠、㈢、㈣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另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一、㈡事實,因不符合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所謂之「致生危害於安全」要件,即原告並未有受惡害之通知,亦未因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被告前開言論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原告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事為內容,應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蓋被告所稱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中「要在社會上七逃,你還不夠格勒!」等語,即指原告要在社會上闖蕩還不夠資格之意,文義上實難認對原告有何惡害之通知即加害其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有間,原告就此部分主張被告有成立恐嚇之侵權行為,難認有據。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被告因前揭一、㈣之毀損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車輛,已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而依此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系爭車輛為104年2月(推定15日)出廠使用(見本院限閱卷),至111年4月12日受損時止,已使用逾5年,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按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而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為26,500元(零件18,500、鈑金2,500元、烤漆5,500元),其中零件費用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1,850元(18,500元×1/10,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無須折舊之鈑金2,500元、烤漆5,500元,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系爭車輛凹陷受損維修費用為9,850元(計算式:1,850+2,500元+5,500=9,850)。

㈣而就原告所主張前揭一、㈢所示玻璃門28,276元、監視器2,000元修復費用賠償部分,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損害賠償之訴,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有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時,如仍強令原告舉證證明損害數額,非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爰增訂第2項,規定此種情形,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以求公平,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明文暨其立法理由可參。

查本件原告就系爭車輛玻璃門、監視器所受損害,雖有提出估價單為證,惟原告未能就上開等物品提出原始購買憑證,本院無從確定其所更新之上開物品與原始購買物品是否同一,且各項物品使用期間亦無從證明,爰審酌上開物品確有受損之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酌原告所受之損害、前開物品折舊後之相當價值,認原告此部分損害主張在20,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難認有理由。

㈤另就原告所主張前揭一、㈠所示公然侮辱、誹謗之精神賠償部分,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爰審酌原告高中畢業,從事空調業,月收入約100,000元上下,業據原告自陳在卷,並有兩造之戶籍資料及財稅資料在卷佐稽,復參以本件侵權行為態樣、侵害情形、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就此部分之侵權行為事實請求慰撫金1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8,000元為適當。

另原告請求恐嚇部分之慰撫金100,000元部分,承前所述,本院認並不成立不法侵權行為,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

㈥從而,原告總計得請求賠償之數額為37,850元(計算式:9,850+20,000元+8,000=37,850)。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為112年6月3日,見附民卷第33頁)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37,850元,及自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附表: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 1 111年4月10日 標註甲○○(原名乙○○)之帳號,並貼文「亘子,你現在是七逃的很好嗎?不用整天叫少年仔打給我,你是當我小弟嗎?還是我混的不夠好沒辦法跟你平起平坐還是有了錢大尾了,你這種咖小! 歸剛ㄟ在外號稱冷氣界的小開,你的專長只是把所有身邊的人當白癡,玩著保險踩著別人的屍體爬起來的。
你整天喝咖啡是不是喝到頭殼小壞掉嗎?精子跟鼻涕還分不清楚勒,要在社會上七逃,你還不夠格勒!#隨時歡迎照會」 2 111年4月12日 標註甲○○(原名乙○○)之帳號,並貼文「咖啡哥你去飲料店買咖啡還要買磅秤回去秤一下純度夠不夠你是吃到小企了嗎?#最基本的咖啡牛奶舞蹈會不會跳呢」 3 111年4月14日 標註甲○○(原名乙○○)之帳號,並貼文「咖啡哥 聽說你每天喇叭都吹的很大,咖啡喝下去喇叭吹好吹滿」 4 111年4月15日 張貼甲○○頭像後製之裸照,並貼文「咖啡哥 我不知道你咖啡喝下去整天話術兄弟朋友 背後還會說一些無中生有的事情#是不是因為咖啡太強#喝到不清不楚了」 5 111年4月18日 張貼留言截圖「你po的那個男的不是之前還弄過他前前妻的姐姐,然後在上一個前妻也是弄人家的姐姐又想在弄妹妹嗎 然後聽說連他自己大伯的女兒也弄」,並貼文「咖啡哥我不知道你那麼沒有倫理道德 你在這社會上也不用混了!也該消失 你這種人沒人會同情#福不起的阿斗#牙起來」;
張貼甲○○頭像後製之裸照,並貼文「咖啡哥你不要一直躲著嘛 好多人在找你 趕快出來面對 我砸你公司你竟然叫機關的處理婐你好棒棒喔!要整天躲著喝咖啡 頭殼小會壞掉#牙起來」;
張貼甲○○頭像後製之裸照及對話截圖「他說過他要跟他的伴侶一起去約炮....然後喜歡看著自己的另一半被別人騎,然後他才興奮」、「就是喜歡多P」、「看著自己的人被別人騎這樣」,並貼文「咖啡哥我不知道你那麼喜歡把你自己的老婆送給別人騎,真的有夠噁心想吐」 6 111年4月28日 張貼甲○○頭像後製之裸照,並貼文「鄭X伸 外號人稱咖啡哥做人歪門邪道 整天話術 黑龍西斗 你在這社會 沒倫理道德 道義不再 叫你出來面對 不敢出來整天叫女人 叫你的系漢欸出來你不要這麼漏氣好嗎?你還是在這社會包起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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