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0號
原 告 德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穗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蔡欣澤律師
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61,118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